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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乱除弊 护卫社会组织健康生态

澎湃新闻客户端 · 2025-4-16 20:29:34
原创 刘显刚 民主与法制周刊
近期,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全方位的改进措施。这一举措,标志着社会组织领域的规范和监管,踏上了制度升级的新征程。
依法成立、合规运行的社会组织,是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主体,在公共服务、矛盾化解、公民参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然而近年来,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假借“公益慈善”“文化交流”等名义行敛财之实,不仅侵蚀社会信任、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其危害已从侵害个体权益升级为社会系统性风险。最近两年,北京查处的“世界文化合作发展协会”虚构国际奖项非法敛财案、山西查处的“解放军八一书画文化研究院”违规冠名军队机构扰乱管理秩序案、江西查处的“拾穗者商业联合会”以高收益为饵实施非法集资案等典型案件,无不引发舆论关注,显示了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紧迫性。
随着民政部门不断强化打击力度,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取得了显著成果。但现实中,执法实践也面临着诸多难题,主要表现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隐蔽性不断增强,通过线上线下融合、身份伪装技术等手段逃避监管,导致线索发现难、证据固定难;一些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通过变换名称、转移地域等手段“改头换面”继续活动,造成“打而不绝”的恶性循环;在基层执法实践中,部分地区存在执法标准不一、流程繁简失衡等现象,直接影响了打击整治效能。
正是基于这些执法挑战,此次修订的《办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回应。比如,《办法》精准框定了三类重点打击对象,包括未经登记擅自活动、筹备期违规运作以及被取缔后改换名称继续运营的组织,进而封堵了非法社会组织逃避监管的空间。再比如,《办法》确立了“属地管辖为主、提级管辖为辅”的执法原则,既强化基层执法主体地位,又通过跨层级协同机制消除监管盲区,进而形成纵向贯通的责任链条。此外,《办法》重塑了取缔流程,将立案审批、证据固化、文书标准化等要素纳入法定程序,并通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制度和法制审核机制的双重约束,实现从线索核查到执法终结的全周期程序正义。
当然,监管制度的改进,只是提升治理效能的第一步。就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实践而言,还需整合多方力量,进一步提升执法技术和水平。比如,针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隐蔽化、身份迭代化等突出问题,有必要构建起“大数据监测+网格化巡查”的立体防控体系,同时推进民政、公安、网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平台建设,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固定电子证据链,以破解取证难等问题。此外,需要明确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关联领域的协同义务,厘清全国统一的社会组织信用黑名单,构建跨地域、跨层级的联合执法机制。总之,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绝非“毕其功于一役”的突击战,而是应当塑造多维发力的长效机制。唯有保持“制度完善”与“执法强化”的同频共振,方能使制度升级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社会组织治理效能的释放,不仅体现在“治乱”,也应体现在“扶正”,这就需要从更多的维度更新治理思路。一方面,应当通过统一执法尺度、强化执法力度,铲除非法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也需通过建立社会组织信用评级体系等措施,督促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同时通过创新孵化平台的设立,将社会组织发展深度嵌入基层治理网格。
社会组织治理如同修剪园林,过度放任则荆棘丛生,过度干预则百花凋零。治乱不是束缚,而是为了更高形态的发展。唯有制度规范与生态涵养双轮驱动,方能实现扶正袪邪的治理图景,助推合法社会组织如健康细胞般激活社会有机体,最终形成中国式现代化特有的社会治理生态链。
原标题:《治乱除弊 护卫社会组织健康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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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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