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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心•精品工程•清明特刊| 作为社会变迁之结果的犯罪——《中国的犯罪问

澎湃新闻客户端 · 昨天 06:01
节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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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生长此时
皆清洁而明净
故谓之清明
为深入贯彻省高院“1313”工作总体布局和市中院4.0版本“1237”总体工作思路,扎实推进省高院业务工作“精品工程”与市中院“精品计划”,2025年,双阳法院继续秉持“培育精品、锻造队伍”的初心,努力推出更多立得住、叫得响的精品成果和典型经验,打造业务精湛、理论水平高的法院队伍。在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以笔为犁深耕司法沃土,撰写和发表更高水平的“精品工程”成果,积极构建全员参与、成果有效转化的调研工作新格局,确保实现精品成果创新突破,持续为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的价值引领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为推进新时代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汇聚更坚实的智力支撑。
专栏自本年度起更新周期调整为每两周一期,旨在通过延长编审周期,确保每篇作品经过严格审核、筛选,以更严标准淬炼精品成色,提高文章质量。
值此清明来临之际,本院特发布由副院长王忠旭撰写的《作为社会变迁之结果的犯罪——
读后》,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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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旭,男,1985年生,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学位,现任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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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变迁之结果的犯罪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
——《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读后
王忠旭
这原本是个喜新厌旧的世界。在人们忙着追逐新书的时候,老书新读却也别有风味。常常有一些不厚的小书却承载着厚重的学术思想,令人赞叹不已,而《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一书恰恰就是这样一本特色鲜明的学术著作。在笔者看来,本书有两个最主要的主题:第一,犯罪的内涵与文化之间的关系,即如何从文化现象的角度来认识犯罪。第二,犯罪与社会变迁是否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因果关系,犯罪是纯粹个人的品质与人种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作者把这样富有强大冲击力的普遍性的理论问题与对中国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相结合,就产生了这样一部令人常读常新的法律社会学和犯罪学作品。
在本文中里,笔者试图通过三个坐标来定位笔者对《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一书的理解,以便提纲挈领,避免迷失在本书引人入胜而又发幽阐微的具体论说中。
一、犯罪在产生原因上的社会论
由于犯罪首先表现为个人的行为与社会规范的冲突,所以对犯罪所产生责任的归结首先都是个人化的。龙勃罗梭甚至认为犯罪出现的原因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这种理论实际上暗示了犯罪人是人类社会和人类种群中的低等者和返祖者(因为这种生物学特征与人类进进化的方向相反)。这种饱含歧视的生物学观点只是一个极端,但各种不愿承认犯罪原因中的社会因素的犯罪理论仍旧姿态各异的存在着。同时,这种观点掩饰了犯罪背后的文化特性与社会本质。严景耀先生指出“犯罪是在新的社会情况中失去适应能力的自然办法,也可以把它认作是犯罪者为了在旧的传统生活方式被破坏的新环境中,满足他们新生活中的最基本的需要而求得生存的最好出路。”[1]犯罪的原因并不仅仅在于犯罪人自身,其深刻原因必然是社会性的。严景耀先生的夫人雷洁琼先生这样概括严景耀对犯罪原因的基本看法:“结论是人们走上犯罪道路不是完全由于个人生理或心理的缺陷或变态,犯罪都是社会环境的产物。”
每一种理论都需要自己的反对派。严景耀先生毫不含糊的在全书之初就对犯罪的个人责任论进行了尖锐的批判——“目前的社会试图把犯罪者划出集体以外是为了推卸社会应付的责任,用把做错了事的人顶嘴的方法来拯救其犯罪的良心。目前的社会不承认社会对犯错误的的人应负有责任。”[2]
值得注意的是,严景耀先生对犯罪与社会关系的理解有其独特之处。他指出“在中国的研究则应认为在这迅速变化的社会,从家族共产主义的和集体互助的社会转变为私有财产和个人竞争的次数社会的过渡时期,犯罪者与社会双方都失去适应。”[3]这是作者对中国犯罪问题发生条件的解释,也是作者对中国犯罪问题的独特认识所在。我们一般都会谈到人的行为应该是与社会相适应的,这不仅仅是因为社会是个人的集合,而在任何社会中犯罪问题都体现为少数人对社会秩序的违反这样一种数量上的对比,更因为个体都是依附于社会结构而存在的,每一个人都是“文化”意义上的人。但作者认为,中国的社会问题虽然是中国社会极为迅速的社会变迁的结果,但是这种结果并不仅仅是由于单向度的人不能适应社会而产生的,它更是一个双向的不能适应的过程。
“一船洋货运进中国所造成的中国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的破坏远较日本一艘军舰侵入中国所造成的灾难更为严重。家族主义不能提供适应资本主义占统治地位的世界的能力。”[4]
一方面,中国社会现有的社会结构因为社会危机的原因而无法正常发挥功能,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结构的功能演化并没有达致一个健康社会的良好的分化水平,大量的社会功能无法依托稳定而健全的社会结构实现,这都是社会对人的需求无法适应的表现。严景耀先生指出“犯罪是与整个社会结构相关的……这些主要的社会危机(内战、饥荒等)说明它破坏了社会的正常机构,导致了许多个人的危机。”[5]旧有的社会结构在逐渐溃败的同时新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功能分化正在逐渐演化,但这个熵值不断增大的社会必然无法提供人们生活所需要的全部的社会功能。人们在济贫、迁移、文化碰撞与交融等方面产生了大量的现实的需要,但是此时中国社会却无法提供相应的正式结构来提供这些功能,满足这些需要。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无法适应个人,并催生了各种各样的犯罪。
本书的写作非常明显的受到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的影响,“社会结构”和“功能”这两个词在全书中不断重复出现。“文化,从其功能的角度来观察,不仅是活跃的,而是有机的整体。功能是指在整个文化系统中扮演任何角色所具有的过程。”[6]笔者认为,此处严景耀先生对中国社会犯罪原因的分析是超越“社会变迁引发新旧文化冲突而后引起犯罪”这样一个观点的。文化问题界定的是犯罪的内涵,解决的是“为什么这些行为是犯罪”的问题;而社会变迁尤其是社会结构与功能的变迁才是犯罪不断产生和增加的原因。这样更深层次的分析使得作者在犯罪原因的社会论上立论更加坚实。
当然严景耀先生也不是一个彻底的犯罪的社会原因论者,这可以从他对“类似境遇下不同人的反映不同”这一问题的论述中体现出来。严景耀先生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中这样论述:“对于相同的危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背景,不同的条件,不同的反应。有时是因为机遇不同,有时是在方式上、法律上不同。但从犯罪学研究角度看,他们的差别不是很大。”[7]这也就是说,面对危机人们的自由选择的空间是很小的,只要社会留给人们的选择应对危机的办法一致,人们实际上的行为选择将不会差别太大。而作者在杀人罪一章中则认为:“有些犯杀人罪的,如果别的人处在相同的情况下,可能用不同的方式处理,不同的办法解决,而不需要杀人。”[8]彻底的社会责任论会强调没有一个个人的行为不是社会化的行为。面对不同的人面对同样的困境可能会有不同作为这样的问题时,他们往往会从不同人的成长的社会背景来进一步分析其行为的来源。极端的观点甚至会认为人类的行为不可能具有自由性,人以及人类的行为都是环境的产物。[9]但严景耀先生的观点较为温和,他说,“犯罪不是对作为社会情况的产物个人的部分的行为孤立地研究的,而是作为个人之间的社会的相互作用的结果而研究的。”[10]也就是说,作者是一个温和的犯罪社会责任论者,他认为犯罪是个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
二、犯罪在文化意义上的相对论
严景耀先生主张从文化现象的角度来认识犯罪。“犯罪是一种相对概念。它的解释在于它所发生的文化背景。”[11]在世界范围内,文化是多元的,所以只要对犯罪的内涵即罪与非罪的标准进行比较研究,就一定会产生对犯罪内涵的相对化的认识。严景耀先生通过对杀死老年人、食人习性、苏维埃和纳粹政权对犯罪的不同态度、乡村生活与城市生活等等众多例子与场景的比较,充分论证了“对任何犯罪行为的评判对受特定的社会文化观念的制约,……对于不同文化环境中许多貌似相同的犯罪现象,必须透过他们存在的特定环境把握其不同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12]这就是全书另一个非常重要的主题。全书的两个主题并不是彼此孤立存在的,而是互相交织彼此支持的两个观点。
笔者认为,对于作者来说,犯罪内涵上的相对性不仅仅是文化意义的,更是社会结构意义上的。现代犯罪理论中对于法益的概念解释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13]。法益中最核心的内容往往与社会系统中最为重要的那些结构息息相关。从而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尤其是被认为是严重犯罪的行为往往都是威胁一个社会系统中某些至关重要涉及其运行机理的社会结构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犯罪概念的相对性就不仅仅是建立在文化多元的基础上,实际上乃是建立在不同的社会系统——即社会生活的意义之网——的基础上了。可以说作者的这种观点是一种贯彻到底的犯罪概念的社会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作者全书的观点达致了协调统一。严景耀先生对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的罪与非罪的标准变化的论述正是这一观点的经典诠释。宗教是古代社会社会团结的主要纽带,故而针对宗教的犯罪是古代社会中最为重要的犯罪。而现代社会中集体安全和财产成为了社会中最为重要的问题,许多针对宗教的“犯罪”行为都不再是犯罪行为,而原有的无关紧要的凶杀、盗窃成为了社会中最优先受到打击的犯罪。[14]这种变化实际是社会系统中不同社会结构的地位以及与社会系统本身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犯罪的界限的变化最根本的就是与这些变化保持一致。
笔者认为,在文化意义上理解犯罪的概念,不仅仅使得我们可以更加逼近犯罪的本真含义并使得我们因为多元主义而对犯罪秉持更加包容的心态,也使得我们有了一个更加坚实的立场可以天然的反对功能主义方法下的极端观点——即那种认为法律只是其他社会部门的某个函数式中的一个因变量,而没有自己的价值范畴——的观点。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都能够从其文明所孕育的文化中,找到法律制度生发的根脉,这将为法律系统自身的独立性的不断确证铺垫一个良好的条件。
三、定性研究方法与定量研究方法
本书还有一个极为值得注意的地方就在于本书的研究方法。严景耀先生在全书的最后一章介绍了他写作全书过程中研究方法上的心得体会。严先生曾经试图使用问卷的方式来写作研究报告,但最终选择了讲故事的方式来写作本书,这是因为“最好的材料往往在备注里”,而不是在主观想象出来的问卷中。这一过程具有启发意义。问卷是一种定量研究的方式,而作者的整体研究方式是一种介入性的定性的实地研究方式,这两者对于研究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社会研究中定量与定性资料的实质性区别就在于数据化或非数据化。”[15]严先生更多的倾向选择定性研究方法,而不是定量研究方法,一方面是由于那个年代统计资料的缺乏与失真,另一个方面也与定性研究方式更适合开创理论研究的框架有关。定量研究方法在数据检验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这种优势往往是在已有的研究分析框架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分验证研究的时候体现的更加明显。相比之下,定性分析方法可以更好的推进研究的深度,并且可以比较灵活的在合适的时机修正研究计划。当然,定性研究方法也可能出现研究中渗透的研究者的主观性过强或因为缺少大样本的统计性分析描述而显得偶然性过强的缺点。
不过,学术研究的结论有的时候是充满了各种偶然性的,学术研究并不一定是要获得完美的真知灼见或是无限逼近某个或某几个终极真理。学术研究的意义在于揭示某些人类生活中的真实。就本书的研究来说,资料翔实立论严谨是无可争议的。但是,作者所处的时代必定的对作者的研究观点产生影响。这样一个中国社会急速变动的时代的犯罪理论必定会倾向于将犯罪归于一种社会责任的范围之内。如同严景耀先生自己说的“在这不稳的使其倒是研究犯罪问题的最佳时期。”这也恰恰是本书的时代意义所在。
本书是一个成功的定性实证研究,也是一个成功的中国问题的研究。每一个阅读本书的读者都会被严景耀先生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深沉的学术责任感所折服。学术没有国界,学者有其祖国,尤其当他的祖国处于贫弱之中的时候,学者的学术责任就必定与其祖国心脉相连,严先生为了“找到中国犯罪问题的资料”而甘愿一尝铁窗风味,其风骨直追先贤,令人拜服。如同费希特在《论学者的使命》这个演讲中所指出的那样,“学者的使命主要是为社会服务,因为他是学者,所以他比任何一个阶层都更能真正通过社会而存在,为社会而存在。”“你们都是最优秀的分子,如果最优秀的分子丧失了自己的力量,那又用什么去感召呢?如果出类拔萃的人都腐化了,那还到哪里去寻找道德善良呢?所以,学者从这最后方面看,应当成为他的时代道德最好的人,他应当代表他的时代可能达到的道德发展的最高水平。”从任何一个意义上来说,严景耀先生都是一位真正的学者。
注释:
[1]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吴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58页。
[2]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吴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5页。
[3]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吴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61页。
[4]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吴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69页。
[5]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吴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59页。
[6]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吴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7]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吴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60页。
[8]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吴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58页。
[9]参见[美]斯金纳:《超越自由与尊严》,陈维纲、王映桥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0]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吴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页。
[11]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吴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4页。
[12]孔小红:“社会变迁与社会衡平的失落——读《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载于《读书》,1988年1月31日出版,第13页。
[13]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 第109页
[14]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吴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6-7页。
[15][美]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邱泽奇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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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正心•精品工程•清明特刊| 作为社会变迁之结果的犯罪——《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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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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