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客观的信用评价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保障,依法保护企业名誉权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4起案例入选其中。
自媒体运营者
发布“黑稿”损害企业名誉
应承担侵权责任
——某公司与杨某某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承办法官: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长新
基本案情
杨某某系房地产领域自媒体账号运营者。在某公司与某开发商签订分销代理合同的前一日,杨某某在其运营的自媒体账号中发布评论文章,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某公司分销代理行为评价为“搅乱市场”“打劫同行”等,同时使用“诈骗”“捣乱”“强盗”“抢劫”“无赖”等侮辱性词汇评价,引发较多社会关注和传播。某公司认为,杨某某在其关键经营节点发布文章恶意诋毁,相关内容给自己品牌信誉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发布的评论文章内容严重失实,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语,已超出合理评论的范围。该评论文章经广泛传播,足以使公众对某公司的经营行为形成负面评价,影响企业品牌信誉。杨某某作为房地产领域自媒体运营者,对其发布的文章会被关注房地产行业的用户阅知应当是明知的,其未对所发表文章的真实性负责,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杨某某发布涉案文章的时间恰在某公司签订分销代理合同的前一日,内容直指某公司的经营行为,影响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目的明显。杨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企业名誉权,也对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最终判决杨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企业名誉是社会对其商业信誉、经营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良好的名誉是企业长时间合法诚信经营沉淀而成的宝贵财富,也是企业生存发展和壮大的社会信用基础。自媒体传播具有成本低、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如果自媒体运营者针对企业发布严重失实的负面评论,将很容易损害企业树之不易的形象,玷污企业名誉。对此行为,如不依法判令承担责任,不仅有损企业权益和企业家信心,而且容易滋生“黑稿产业链”,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自媒体运营者损害企业名誉,构成侵权,有利于严厉惩戒恶意中伤企业名誉的行为,引导自媒体规范运营,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针对企业创始人的贬损性言论
构成对企业名誉侵害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某科技公司与李某某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承办法官:综合审判三庭副庭长 经雯洁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国内知名企业,由王某创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是自媒体从业人员,注册运营多个自媒体账号。李某某在其运营的自媒体账号中发布了多篇关于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评论文章,其中包含针对某科技公司及王某的贬损性内容。某科技公司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删除涉案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涉案言论的前后具体情境、一般大众的理解等,可以综合判断李某某发布内容指向了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评价王某的言论均发布在评价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商业经营行为的语境中,系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影射与提炼。王某与上述企业名誉高度关联,当某些针对王某的关乎商业经营的评价出现时,公众一般会直接联想到某科技公司。因此,某科技公司可以就涉案言论,包括针对王某的言论主张权利。涉案言论具有明显贬损意义、缺乏事实依据,已构成对某科技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最终判决李某某删除涉案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企业创始人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尤其是对于知名企业,企业创始人名誉与企业名誉高度关联。正常商业经营中,对企业创始人的贬损性言论容易对企业名誉产生影响,可能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本案中,行为人既有针对某科技公司的贬损性言论,又有针对其创始人商业经营行为的贬损性言论,人民法院支持企业就涉案侵权言论提出的诉请,有利于企业更全面、更有力地维护其名誉权。
企业征信机构错误关联信息
影响企业名誉
应承担侵权责任
——丙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承办法官: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 张倩
基本案情
甲公司、乙公司系企业征信机构,共同经营企业征信平台。丙公司在该征信平台中发现,案外人“卢某”犯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其犯罪信息被关联到同名的丙公司董事长卢某的信息中。而且,与丙公司及其董事长卢某无关的多家吊销未注销的企业信息也被关联到丙公司。丙公司认为,甲公司、乙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对其正常商业及融资活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乙公司删除、更正错误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乙公司在其运营的企业征信平台中展示了丙公司及其董事长卢某的信息,还包括同名的案外人“卢某”被认定为犯罪的信息及多家吊销未注销的企业信息。以上信息对外发布,将使不特定公众对丙公司的经营行为产生质疑,客观上降低其社会评价。甲公司、乙公司对于上述错误关联的信息未尽到与其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已构成对丙公司名誉权的侵害。综合考量甲公司、乙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涉案信息的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判决甲公司、乙公司向丙公司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实践中,企业征信平台在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维护交易安全、强化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征信平台运用算法进行大数据加工利用,在收集、加工、使用、公开相关信息时,应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避免错误和虚假信息误导公众、侵害企业名誉,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经营征信平台的企业征信机构应对数据利用的错误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有利于督促该类机构审慎处理相关信息,及时做好信息更新与服务跟进,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内容准确,在拓展自身业态的同时不损害其它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未经实际测评发布不实测评文章
应承担侵权责任
——某公司与马某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承办法官: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 张倩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为汽车企业。马某为汽车行业职业测评人,就职于汽车测评机构。马某在其社交平台公众号就某公司内部管理、经营行为、产品设计、质量等发布不实信息,而且在未经实际测评也无其它依据的情况下,对该公司制造的汽车作出“跑偏”“制动失效”“质量堪忧”等描述。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作为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汽车测评从业人员,负有较普通消费者更高的审慎义务,在发布关于汽车测评的言论时,应客观公正。马某在未进行实际测评且无其它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关于某公司及其旗下产品的评论内容,缺乏事实依据,降低公众对该产品的社会评价,侵害该公司名誉权。最终判决马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产品测评是互联网经济下的一种市场评价方式。测评人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实践测试对特定经营者、商品和服务作出评价和建议,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决策参考。测评人应客观地发布测评内容,真实反映产品的质量、功能等,避免不当言论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实践中,个别测评博主、测评公众号在未经实际测评且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虚假的测评信息,该行为不仅会误导消费者,还可能侵害相关主体的名誉权,破坏正常市场秩序。本案判决有助于厘清测评言论的合理边界,引导规范测评领域相关行为。
原标题:《四案入选!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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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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