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月19日),民政部公布新出台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明确了打击非法社会组织的责任分工、执法程序等内容。《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二)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三)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同时,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排除在非法社会组织之外。
《办法》明确,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由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取缔,或者由其指定相关下级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取缔,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办法》明确,在坚持严厉打击整治基本原则的同时,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为劝散等执法方式留下实施空间。同时规定了衔接条款,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叶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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