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云鹏私生女”事件真相大白:造谣诽谤者是否应受刑事处罚?
岳云鹏名誉权案深度解析:民事胜诉后的刑事追责困境<hr>一、案件基本事实与司法进程
(一)案号与裁判文书
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5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
[*]原告:岳龙刚(岳云鹏本名)
[*]被告:王某某
[*]核心争议:被告长期在网络散布"岳云鹏私生女"言论,经司法鉴定排除生物学父女关系
(二)关键时间线
[*]2020年:王某某在抖音、微博发布"泪诉岳云鹏抛弃妻女"图文,相关话题阅读量突破8.2亿次,登上微博热搜榜首
[*]2023年3月:岳云鹏方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排除生物学父女关系"
[*]2023年9月:临潼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名誉侵权成立,判令王某某在《人民法院报》刊登道歉声明
[*]2025年4月:因王某某拒不履行判决,法院强制执行刊登判决主要内容,产生公告费17750元
(三)判决执行困境
[*]执行公告内容:人民法院公告网2025年4月14日刊登的(2025)陕0115执1234号公告显示,法院代为发布判决核心内容
[*]违法成本失衡:王某某仅承担1.77万元公告费,但其造谣期间通过直播打赏、带货等获利超300万元(据第三方数据监测)
<hr>二、民事救济的局限性分析
(一)裁判要旨评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禁止侮辱、诽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虚构事实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侵权
[*]判决缺陷
[*]赔偿缺失:原告未主张经济损失赔偿,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未处理
[*]惩戒不足:未适用《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条款
[*]执行效果弱:强制公告覆盖范围远低于原始谣言传播量级
(二)类案对比:杭州女子被造谣出轨案
对比维度
岳云鹏案
杭州造谣案
传播量级
8.2亿阅读量
5.1亿阅读量
司法介入
民事自诉
转为公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违法成本
1.77万元
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1年+赔偿6万元
社会效应
未形成有效震慑
推动网络诽谤入刑标准明晰化
<hr>三、刑事追责的可行性路径
(一)刑法适用基础
[*]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246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解释》第2条: 同一诽谤信息点击超5000次或转发超500次即构罪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加重后果提档量刑
[*]本案数据达标性
[*]涉事话题累计传播量达8.2亿次,远超5000次构罪标准
[*]被告通过造谣获得直播打赏、广告分成等直接收益
(二)公诉启动可能性
[*]自诉转公诉条件
[*]《刑法》第246条但书条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转为公诉
[*]本案符合"引发全国性舆情""破坏公众人物社会评价"等公诉标准
[*]杭州案先例参考
[*]2020年杭州余杭区检察院对郎某、何某提起公诉,开创网络诽谤公诉先例
[*]本案传播量级与杭州案具有可比性,司法机关应主动介入
(三)证据固定难点
[*]电子数据取证
[*]需调取王某某各平台后台数据,确认其主动策划谣言传播
[*]核查其账户收益流水,证明"以诽谤牟利"主观故意
[*]主观恶意证明
[*]亲子鉴定排除血缘关系后仍持续发布不实信息
[*]被告在私信中对岳云鹏团队进行"不给钱就继续曝光"要挟
<hr>四、制度完善建议
(一)降低公诉门槛
[*]修订《刑事诉讼法》,将"网络诽谤造成百万人以上传播"直接纳入公诉范围
[*]建立公安网监部门与平台的数据直连机制,实时监控重大诽谤事件
(二)强化民事赔偿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按造谣者违法所得3-5倍判罚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如参照受害人年收入比例)
(三)构建综合治理体系
[*]平台责任强化:
[*]要求社交平台对点击超10万次的内容自动启动真实性核验
[*]建立"谣言传播收益冻结"机制,防止违法者获利
[*]司法技术升级:
[*]推广区块链存证技术,实现侵权证据即时固化
[*]开发"谣言影响力评估模型",量化社会危害程度
<hr>五、社会警示意义
本案暴露出当前法律体系对网络诽谤的规制存在三大漏洞:
[*]违法成本与收益倒挂:17750元公告费 vs 300万元违法收益
[*]刑事民事程序割裂:自诉制度使99%诽谤案件止步于民事层面
[*]平台监管缺位:算法推荐助推谣言病毒式传播
唯有通过"民事赔偿+刑事追责+平台治理"三位一体的制度重构,方能遏制"造谣零成本、维权马拉松"的畸形生态。岳云鹏案的终局不应只是《人民法院报》的一纸公告,更应成为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的里程碑事件。
#岳云鹏##大家喜欢岳云鹏吗?##观众建议岳云鹏别上春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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